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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_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版
zmhk 2024-05-31 人已围观
简介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_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版 作为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话题的专家,我对这个问题集合感到非常兴奋。我会按顺序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提供
作为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话题的专家,我对这个问题集合感到非常兴奋。我会按顺序逐一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提供全面而准确的信息,以便为大家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
1.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
2.美的热水器过了保修期上门维修要收上门费合法吗
3.国家三包法最新规定
4.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
5.最新空调机三包规定政策介绍
6.家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设备保养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本公司生产设备的预防保养、日常维护、故障请修备品零件管理、维修绩效作业有章可循,以维持生产设备正常运转,降低故障率\提高生产率,特订立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凡有关生产机械、电所气仪表 、公用设备等的保养维护、均依本办法规定办理,其范围包括:
1经办单位权责划分及职责。
2设备基准资料的建立。
3保养润滑计划的订立。
4保养润滑计划的实施与检核。
5故障请修。
6备品零件请购与管理。
7电焊、气焊作业管理。
8保养维护绩效的检讨。
第三条 组织名称与机能
一、本办法所述及的部门名称及相关人员,均依现行的组织机构编订。
二、若遇有组织机构重新调整时,由总经理室召集有关人同检讨修讨。
第四条 经办单位权现划分和职责
一 、经办单位
(一)管理部门:财会部为本公司设备的管理部门。
(二)保养维护部门。
1.生产部维修单位(因工作需要区分为机械组及电机组),负责与生产业务有关的建筑设备、机械设备、储存设备、电气仪表设备及杂项设备等维修。
2.行政部总务单位:负责非生产部工务单位的其他设备维修。
3.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设备的保养及维修,使用部门难以划分者以管理部门为使用部门。
二、 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管理部门:
1.设备帐册的建立并予以分类作业规范。
2.协同保养维护部门订立各项设备的保养作业规范。
3.督促各使用部门依规范执行保养维护工作。
4.定期合同使用部门盘点使用设备,其作业方式依本公司”设备盘点管理作业”办理。
5.随时查核设备登记卡所载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是否与实际相符。
6.制作标签于设备上利保管员和盘点。
(二)保养维护部门
1.协助新购置设备的安装、试车和验收。
2.故障修护的执行。
3.定期检修计划的拟定和执行。
4.设备使用异常反应和故障原因分析。
5.委托外部修理的申请、督导与验收。
6.能源节约计划的执行与跟催。
7.对使用部门的润滑保养、润滑实施情形的检核。
8.各项设备档案建立与。
9.闲置设备的整修或报废建议。
10. 工作改善、设备改善方案的实施情形追踪。
11. 备品使用控制与审核。
12. 其他上级交办的事项。
(二)设备使用部门
1.协助新添置设备装机、试车、验收等作业。
2.设备清洁、整理及周围环境整洁的维护。
3.依保养润滑基准执行设备维修作业。
4.协助设备定期保养、故障维修作业。
5.设备改善提案的提报。
6.其他上级交办事项。
第五条 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设备基本资料的建立
(一) 新添置设备安装、试车完后、维修单位主客应主管应依照设备说明书等资料建立设备原始登记表(附表一),并将有关说明书、图纸等资料归入设备保养维护档案管理。
(二) 设备如发生改善、更换等异动情形时,工务单位主管应依实际异动情形修正资料。
(三) 设备保养维护档案内容应包括:
1.设备重要诸元。
2.安装及试车状况。
3.备品明细。
4.检查基准。
5.润滑基准。
6.检修记录。
7.润滑记录。
8.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及对策方案。
二、设备检查基准的订立
1.设备于安装试车完成后,工力单位主管应依据设备图纸特性,维护保养说明、操作状况等资料,编制含设备的检查项目、检查方法、判定标准、处理方法、检查周期、检查人员等项目的”设备检查基准表”(附表二)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 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三、设备润滑基准的订立
1.工务单位主管应对现有设备,依据设备资料、润滑说明、操作状况等订立各设备的润滑部位、使用油脂、检视周期、换油基准、负责人员等资料的”设备润滑基准表”(附表三)。
2.“设备检查基准表”订立完成后,经生产部经理召集使用单位主翻倒等 及检讨后,呈总经理核准公布实施。
第六条 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一、年度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维修单位主管应于每年12月份,依”检查润滑基准”及设备运转状况,配合产销目标的设定,拟定下年度”年定期检修计划表”(附表四)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二、月份检查保养润滑计划
1.维修单位主管于每月25日前,依据”年定期检修计划表”并参照当月份设备实际维修状况,产销目标、备品零件情况拟定翌日份的”月份检查保养计划表”(附表五)及月份润滑计划表”(附表六)各一式四份,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自存,一份生存部办公室,一份使用单位,一份送总经理室备查。
第七条 检查保养、润滑作业实施
一、日常检查保养润滑
维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应依据”检修基准”、”润滑基准”的规定内容执行日常保养、润滑作业。
(一)日常检查保养润滑人员指派
1.设备操作人员为日常检查保养润滑人员。
2.设备使用单位主管可依工作情况指派有关人员协助。
3.工务单位的日常检查保养人员由工务单位主管指派专人执行。
(二)日常检查保养润滑的执行
1.每班检修润滑者,应纳入各级设备自主检查项目中,逐项检视。
2.每日检修润滑者,由当日早班负责人员于上班时逐项检查。
3.每周每日检修润滑者,由使用单位主管指派专人于完成后逐项检查。
4.前述检查人员应填报并汇整”设备保养检查表”(附表七)由单位主管审核、呈生产部经理指示后,填写二份,一份自存,一份生产部办公室存档管理。
五、定期停机检修
维修单位除拟”朋份检查保养计划表”及”朋份润滑计划表”外,并参考”请修单”(附表八),于定期停机检修前,召集设备使用部门主管检讨停机检修的作法及人员配合。
第八条 故障请修
一、异常反应
1.设备发生污损、异声、漏油(电)造成作业不良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处理,并反映单位主管,倘无法处理者,并会同设备使用单位主管,做有关修护准备,设备使用单位应开立”请修单”作为工务单位的修理凭证。
二、厂内维修
1.维修单位主管应于每日上班时,依据昨日以前请修未修项目。定期保养计划及每日检核作业的工作负荷,分派所属人员的检修工作和安排维修工作。
2.工务单位主管接获”请修单”时,应视故障的严重性和人员工作状况,尽速派员进行抢修以争取时效。
3.“请修单”一式三联,维修单位完工后记录修护经过,判定故障原因,由请修单位主管验收,经生产部经理核示后,一联维修单位归入该机械档案中,一联维修自存,一联转送请修单位 。
三、 委托外部修护
1.设备的修护,因厂内技术能力,时效或修护机具不足,需委托外部修护时,由维修单位主管负责修理安排及费用预估,并寻适当厂商询议价格,拟定委托厂商名称及地点后,填报”请购单” ”出厂证明单”呈生产部经理核准后,委托采购部办理手托外部修造。
2.委托外部修造进行时,维修单位应掌握执行情形,并提供资料、修护验收等事项。
3.委托外部维护完成后,维修单位应于”请修单”上注明修护厂商及承办经过呈生产部经理核示后结案(流程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九条 库存零件管理
一、名称定义
1.管制库存零件
凡生产设备需要的备品零件,其单位或组合单价超过500元,或需自国外进口或需特殊制造,交货日超过三日以上,需要准备适当数量的库存,并设定存量基准予以管制的重要零件。
2.一般库存零件
凡生产设备需要的备品零件,其单位或组合单价低于500元属通用零件,随时要于邻近市场上购得,需经常使用的零件。
二、管理单位
1.”管制库存零件”的管制单位为生产部办公室,领用单位为维修单位。
2.”一般库存零件”的管制单位为维修单位。
三、基量基准设定
(一)项目及设定方法
1.现有库存量:考虑目前最适当的库存数量而定。
2.最低库存量:考虑请购至入厂期间所需的使用量而定。
3.最高库存量:考虑供应地点、交通时效、零件性质、金额大小等因素来设定。
4.设定月用量:依过去领用记录及年生产变动因素来设定。
5.购买期间:考虑采购作业期间加上入厂验收天数。
(二)”管制库存零件”管制方法
1.生产部办公室应建立”管制库存零件存量基准表”
2.生产部办公室在现有库存量低于最低库存量时,应开立”管制库存零件补充通知单”(附表十)通知维修单位,并据以开立”请购单”请购。
3.生产部办公室当全年实际用量超过年用量时,应开立”管制零件差异反映单”向维修单位反映,说明原因或建议拟修订用量经生产部经理核准后,一联签回生产部办公室,以修正”管制库存零件存量基准设定表”。
4.“管制库存零件”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附表十一)向生产部办公室领用。
(三)一般库存零件的管制方法
1.维修单位应建立”一般库存零件存量表”
2.维修单位应将全月份库存状况与消耗状况,开列”一般零件月耗用统计表”,呈生产部经理核可后,并据以开立请购单请购。
四、定期检讨
(一)”管制库存零件”
1.会计部每季终了作比较图表,向公司管理会议提出报告,以了解执行绩效,若有差异由总经理室作追踪报告。
2.生产部应于每季终了召集有关单位检讨库存零件的作业,针对(1)所定基准是否合理;(2)是否达到适质、适量、适时零件供应,以合理降低库存金额。
(二)”一般库存零件”
生产部经理每月就”一般零件月消耗用统计表”的耗用情形,了解是否有浪费虚掷,不正常使用等情形,以降低消耗用金额。
第十条 电焊、气焊作业管理
一、施工前准备
使用单位或维修单位应对下列事项确实检查后,才能准予以施工。
(一) 消防措施:施工场地应准备适当的灭火器和水,并使作业人员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 安全措施:防护面具、手套。高处工作应戴安全帽,系安全腰带。
(三) 场地安全措施:使用的机械是否已停止,管路或贮槽的压力、液体是否已全部排除,钢瓶压力阀、管线接头是否漏电漏气等。
二、 施工中注意事项
电焊、气焊作业至少有一位维修单位人员在场监工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厂区内或易燃易爆地点附近工作时,应严禁烟火。
(二)严禁电焊、气焊棒尚为火红状态下放置。
(三)应防止电焊、气焊所产生的火花四处飞溅。
(四)钢瓶是否安置稳当、压力阀是否正常。
(五)应移开可燃性和可爆性物品,钢瓶出口阀不得沾有油物。
(六)作业现场应将粉尘清除。
(七)使用机械应予以确认停止。
(八)不得擅自接用电源,应由监工向电机组申请配接。
(九)电器设备的使用、修理等 工作应有电工在场监视。
三、施工后应做好下列各点方可离去:
(一)清理现场残留物、火星、铁及焊棒等。
(二)使用的工具及器材应搬离现场。
(三)焊接及地割现场,其上下地板应留人员看守,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第十一条 保养绩效检讨
一、定期保养润滑进度检讨:
(一)每月5日前,维修单位主管应立即依据上月实际保养润滑检修工作情形,填报”月份定期保养计划月报表”、”月份润滑计划实施表”的实际进度,呈生产部经理批示后,一份存档、一份呈总经理室。
(二)若有未依计划进度实施项目,应予说明原因,并拟定补施日期,经生产部经理核准后,安排在下月份计划表内实施。
(三)各使用单位检查保养(称一级保养)的稽查责任,由维修单位担任。
二、保养绩效统计:
(一)每月5日前,维修单位主管应依据”请修单”、”工务组工作日志”、”月份定期保养(润滑)计划表”等 资料墙报”保养绩效统计表”,一式三联,呈生产部经理核示后,一联自存,一联生产部办公室,一联总经理室备查。
第二十条 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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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消法三包规定时间。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实施。《国家新三包规定》
-家用电器及其它商品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
第五条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 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 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 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三包法最新规定
热水器过了保修期上门维修收取上门费是合法的,在保修期内维修是不应该收取上门费的,如果商品已经过了免费保修期,商家收取维修上门费的收费方式是合理的。消费者在接受家电维修上门服务时,最好问清楚维修服务的项目和费用,查看价目表或价目册,并索取调换下来的原零配件及详尽的维修服务票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维修服务人员也应该随身携带收费标价,按照法律规定,商家不准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扩展资料: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人民网——家电维修上门费 不是想收就能收
中国政府网——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国家关于家电退换货的规定
国家新三包规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第九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上门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第十八条 修理费用由生产者提供。修理费用指三包有效期内保证正常修理的待支费用。
第十九条 销售者负责修理的产品,生产者按照合同或者协议一次拨出费用,具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销售者委托或者指定修理者的,其修理费的支付形式由销售者和修理者双方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生产者自行选择其他方式或者自行设置修理网点的,由生产者直接提供修理费用。
第二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二条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执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委员会等8部委局发布的国标发(1986)177号《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新空调机三包规定政策介绍
《国家家电三包规定细则》中,关于家电退换规定如下:
第九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第十四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列换章。
第十五条在三包有效期内,除因消费者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外,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材料费和工时费)。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
如何判定商品完好、如何界定是否影响二次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存在不同解读,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性,对消费者退货设置了各种严苛的条件,让消费者行使退货权困难重重。
比如,仍有个别电子商务企业对包装、附件、发票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包装完好”、“不接受退换货”;消费者在没有打开商品外包装或没有试用商品的情况下,很难判断商品是否存在问题,这让消费者陷入两难境地。
为贯彻新《消法》中的相关条款,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国家工商总局的配套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已拆封”不得作为商家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家电类产品被纳入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新办法将从2017年3月15日起执行。
《办法》中明确指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能够成为电商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家用电器国家三包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发布。
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末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理的查询。
家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现在全球的环境处于不断变暖的情况下,夏季的温度也是逐年升高,很多人都难以忍受这样的酷暑。以前那些落后的年代我们大多使用的都是电风扇,但是电风扇即使风力再大,吹起来也还是热风。有了空调之后对于空气的制冷也有了很好的效果,我们也不用再忍受炎热的高温。但是空调大多是要长期使用的,国家也出台了最新的空调机三包规定及政策,接下来就让小编来为大家介绍。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空调三包政策:包换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在包修期内符合下列条件,而且用户拒绝维修时,可以换机。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主要性能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换机;2、按国家规定的3包期限,在包修期内,主要性能故障连续维修二次,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换机,并按国家三包规定,重新起算包修期限(仅限更换部分)。
包退政策:按国家规定的三包期限,在包修期内符合下列条件,而且用户拒绝维修时,可以退机。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0日内,发生主要性能故障,如压缩机故障,换热器内漏等,可以退机。2、自售出之日起一年以内,连续二次以上仍无法修好(指主要性能)用户坚持退机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最新的空调机三包规定的法规介绍,看过之后相信大家对于这些法规也有了一定的了解了。空调作为一种家用电器,买来之后大多都是可以使用至少三至五年,但是很多不良商家都对空调进行偷工减料。很多消费者都发现买来一段时间之后空调就会出现问题,但是苦于无处对峙,于是国家就出台了针对空调机的三包规定。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您要问的是家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吗?家电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电器产品环境管理规定》、《家庭电器用电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1、《家用电器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主要用于规范家电售后服务行业,保障消费者权益。
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GB4706.1-2005):该国家标准制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要求,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家电产品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3、《电器产品环境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主要用于规范电器产品的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4、《家庭电器用电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主要用于规范家庭电器的安全使用,防止电器事故发生。
今天关于“电器维修管理办法最新”的讲解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这个主题,并从我的回答中找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